外汇管理局75号文的分析
75号文,对外汇管理局75号文的分析
一、75号文的可取之处与潜在漏洞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围绕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1号文和29号文的争议就此暂时告一段落。就总体而言,这份文件为解决11号文和29号文妨碍创业投资的意外副作用提供了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也没有放弃强化离岸帐户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其主要可取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75号文以更具操作性的方式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跨境资本流动纳入监管范围。根据这份文件,境内居民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登记,从而能够纳入监管,所需文件、办事程序比较明确。而且,“境内居民”的概念在此得到了明晰,有关当事人仍然不能通过转换为外籍身份而规避监管。
其次,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境外投资资本流动管理政策得到了适度放宽,符合我国适度放宽对外投资管制的大趋势。这一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审批改为登记。11号文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而75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在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等环节必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的是登记手续。第二个方面是对有关企业资金运用的规定放宽。29号文第八条规定:“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获得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获得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75号文第六条则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比29号文第八条明显宽松,也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第一条的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调回资金的时间延长至‘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毕竟,在国内相对过剩资本、庞大且仍在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人民币升值压力等因素驱动下,我国对外投资应当也必然会加速发展。 (全文…)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
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解释,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
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
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全文…)
汇发〔2005〕75号文件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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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文件汇综发[2007]1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一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
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专用外汇帐户”的开户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时间、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资本变动所得收入的金额、拟开户银行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明(如股权处置协议,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股票交易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的交割单等)。
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全文…)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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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就《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 (全文…)
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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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
(2)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
(3)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 (全文…)
境内居民自然人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返程投资补登记,75号文件补登记,返程投资外汇补登记,境内居民返程投资补登记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详细情况)。
2、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3、居民个人身份证明。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商业登记证明。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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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更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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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
3、境外法人提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全文…)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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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及管理架构及自设立、控制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配置、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说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内标的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全文…)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境内居民自然人为了返程投资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并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境内居民自然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应声明以下内容;”本人境外投资所有资产权益来源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不存在逃汇、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完整遵守了本人作为中国居民的纳税义务,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前期已投资境内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8、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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