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处注册登记
事项名称:注册外商代表处
服务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关于管理外商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发[1980]第272号)
3、《关于外商代表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4、《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外经贸部令第3号发布)
5、《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注册外商代表处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外商代表处注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外商代表处设立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外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商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