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外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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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企业注册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二.外资公司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外资注册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全文…)
外资企业、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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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3.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外资企业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文…)
外资企业、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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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提交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3.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外资企业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资公司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外资公司注册费用: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外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章程中约定一期到位时间) (全文…)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外商独资公司注册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
1.咨询领表 > 2.外资公司名称查询 > 3.外资公司办理商务局批复和批准证书> 4.外资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 5.外资公司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外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7. 外资公司办理资本进账户和银行基本户
一、外资公司注册申办条件:
1.外国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从事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项目初审。
二、外资公司注册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
4.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签字)
5.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和认证文件须提交原件。) (全文…)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办事依据外资企业登记,中国外资登记,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北京外资企业登记,中国外资企业登记,外资企业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外资企业登记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外资企业登记(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投资方为外方公司提供登记证书(中外文对照)及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居住详细地址);
2、新公司法人护照复印件、照片1寸两张、及个人简历
3、申请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章程{2份}
6、董事会成员委派函(2份)
7、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投资者信证明(复印件)(一般为银行出具,复印件)
10、新设立公司房产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11.工商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外资企业登记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注册地址、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注册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清单、出资期限; (全文…)
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5〕3号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外资委,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并以实施这部法律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的指示和会议精神,商务部于会后下文通知各地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在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提出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指导全国外经贸(商务)系统做好外商投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文…)
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外资企业,北京外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注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2、关于请求批准章程的申请(原件)
3、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批复及核准报告);(原件)
5、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及附件;(原件)
6、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及其资信证明;
7、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外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需要提供国外机构的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对于港澳台,需要提供公证件。(对于国外个人投资者,如果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以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全文…)
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商独资的概况:外商独资企业是完全由外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均能注册。中国的外资企业是在鼓励生产型企业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此类企业产品以出口为导向,并能引进先进技术。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更多的服务性的外资企业成立了,很多咨询管理公司、软件发展公司及贸易公司(目前只限制在保税区)相继产生。
二、注册外商独资企业的程序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到市工商局外资科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及经营范围预审。
外商独资企业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科报核外商独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提交办理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的其他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获得市人民政府批文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
外商独资企业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科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全文…)
外商独资企业,也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称为外资企业
注册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设立外资企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资企业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承诺书.办理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外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
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6.外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7.外资企业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董事人员委派书 (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董事会则需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委派书(注明:总经理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全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指南
中国外资网,提供中国外资登记指南,中国外资企业网.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公司。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登记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登记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公司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公司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公司,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登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外资公司登记审批权限
外资公司登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外资公司登记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