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章程的,提交补充协议;
–变更企业类型,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全文…)
中外合作企业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企业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中外合作企业变更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令第6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外合作企业变更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外合作企业变更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中外合作企业变更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企业变更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