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公布)
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申请丢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补发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董事(无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丢照补发登记
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公司丢照补发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丢照补发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申请丢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补发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董事(无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全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丢照补发登记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丢照补发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令第6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收费标准: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丢照补发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丢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补发登记的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