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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31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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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全文…)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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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全文…)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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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一月九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全文…)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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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全文…)

CEPA《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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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民航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9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民航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24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对内地提供机场管理服务和机场地面服务,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
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机场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全文…)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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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CCAR-20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4 号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11 月30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 月4 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商务部 部长:薄熙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 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全文…)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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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2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全文…)

外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资建筑业公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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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外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资建筑业公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全文…)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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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3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l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它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全文…)

2008-03-30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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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前  言
为促进内地1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  原  则
《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
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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