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9号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全文…)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航空服务,如何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公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EPA外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资航空服务公司,CEPA《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对内地提供机场管理服务和机场地面服务,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
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机场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全文…)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航空服务,如何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公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EPA外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资航空服务公司,CEPA《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对内地提供机场管理服务和机场地面服务,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
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机场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全文…)
申办一、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
航空服务,如何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公司,
申办一、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须知
销售代理资格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
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是指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危险品除外)。
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是指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危险品除外)。
销售代理资格条件
依法取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事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从事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一类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及二类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其投资方中方出资数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不少于50%,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企业不得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或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销售代理业的企业或者单位,不得从事销售代理活动;
未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代理活动;销售代理企业选择互联网进行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下列事项向中国航协备案:
(一)互联网网站名称和域名;
(二)网站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
(三)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的详细信息及其他书面资料。
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10)民航总局和中国航协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一类、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应当向地区代表处提出,由地区代表处进行初审。资格认可申请经地区代表处初审合格后,报请中国航协进行复审,由中国航协决定是否准予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申请所需资料(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全文…)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的自律管理,促进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章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定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全文…)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航空服务,如何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外商投资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外资航空服务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公布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