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转内资,外资转内资,外资变内资,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一、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
1.企业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7.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全文…)
外资企业转内资,外资转内资,外资变内资,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
一、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
1.企业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转为内资企业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7.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全文…)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所需文件,外资企业转为内资,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外资转内资,外商投资企业转制成为内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行政许可法》
一、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
商务局所需材料
1.企业转制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工商局所需材料
1、境内投资者(股东)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
2、经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 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全文…)
股权变更,股权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企业股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变更,股权如何变更,股权变更合同,股权变更申请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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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登记规程
发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京工商发(1999)219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登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登记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记注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或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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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转制审批暂行办法
京经贸资字[1999]665号
为规范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以下简称转制)的审批工作,适应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本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转制重组为内资企业或外商购买内资企业资产从而转制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内资企业转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及港澳台投资者收购内资企业的部分(不低于25%)或全部资产,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并登记注册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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