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人才市场
外商投资人才市场的问题解答
1、外商投资人才市场有何法律规定?
2001年9月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003年9月4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商务部部务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发布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人才中介,外商投资企业人才中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外资企业人才中介公司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7]第8号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全文…)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年7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全文…)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如何注册人才中介公司,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所需提交材料
行政事项名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2005年5月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外资人才中介公司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全文…)
外资人才中介机构
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人事厅审核意见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或有关省直部门初审
2、受理: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我处立即受理。
3、审查和决定:省外经贸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六、审批依据: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