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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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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将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规定分为:1.投资公司成立后一般许可的经营范围;2.投资公司营业后,经申请后扩大的经营范围;3.投资公司禁止的经营范围。
(一).投资性公司许可的经营范围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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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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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立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材料:
一、新设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全文…)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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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一) 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 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 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外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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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其中,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拟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审批程序:
首先,投资者应将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有关文件报外经贸委(外资委)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以外国公司(母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7.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一式两份)。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经外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商务部审查批准;商务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持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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