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创投企业经营范围
外资创投企业经营范围: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全文…)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外国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其依据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申请材料: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
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同
外资投资公司与创业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同规定
关于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同规定
目前国内对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规制的政府部门规章分别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04年12月起施行)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03年3月1日起施行)。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创业投资企业除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外,还可以设立非法人制的合伙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相对于投资公司而言有更高的商业风险,因此与投资公司相比,政府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规制更加严格,其经营业务的范围亦不如投资公司广泛。
一、在设立条件方面
1、设立投资公司有三方面条件,主要为资金门槛:
(1)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若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占大股权的投资者符合下面的条件:即投资者资信良好,具备开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2)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开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全文…)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外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全文…)
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3.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中,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美元;
4.拥有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5.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6.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7.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
8.未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3.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4.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
(三)其他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2.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3.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