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财政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限:
按照京财外经【1999】124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外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通州区内新成立企业须按规定时限到区财政局企业科办理财政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流程:
1、申领、填写财政登记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公司法人代表章;
2、准备办理财政登记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全文…)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派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
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或者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