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外资注册&#124;外资公司注册&#124;外资企业注册&#12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187; 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wfoe.cn/category/%e5%a4%96%e5%95%86%e6%8a%95%e8%b5%84%e4%ba%8c%e6%89%8b%e8%bd%a6%e6%8b%8d%e5%8d%96%e4%bc%81%e4%b8%9a/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www.wfoe.cn</link>
	<description>外资,wfoe,外资企业,外资注册,中国外资登记网,提供外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代表处,北京外资企业的注册公司服务。</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Wed, 05 May 2010 09:55:34 +00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2.8.5</generator>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item>
		<title>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title>
		<link>http://www.wfoe.cn/%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link>
		<comments>http://www.wfoe.cn/%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31 Mar 2008 13:38:2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注册]]></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wfoe.cn/%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htm</guid>
		<description><![CDATA[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
序号
第1-2位
第3-6位
第7位
第8位
第9-12位
第13-16位
含义
省别号
顺序号
组织形式代码
内、外资代码
分支机构
序号
年序号
具体编排规则：
1.省别号（第1-2位）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大连，23-吉林省，24-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宁波，35-安徽省，36-福建省，37-江西省，38-山东省，39-青岛，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深圳，46-广西壮族自治区，47-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顺序号（第3-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0105”。
3.组织形式代码（第7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4.内、外资代码（第8位）
1-中资企业
2-外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5.分支机构序号（第9-12位）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编码前8位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相同。第9-10位表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1-12位表示该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码规则同省别号。如“0711”表示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第七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设在北京。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第9-12位填写“0000”。
6.年序号（第13-1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由公元年号组成。如：1991年批准设立的，填写“1991”。
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的管理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式样）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wfoe.cn/%e5%85%b3%e4%ba%8e%e5%ae%9e%e6%96%bd%e3%80%8a%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www.wfoe.cn/%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link>
		<comments>http://www.wfoe.cn/%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31 Mar 2008 13:36:0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注册]]></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wfoe.cn/%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htm</guid>
		<description><![CDATA[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五条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第三十六条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及其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汽车具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重性，是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汽车、二手车销售，及其相关的服务行业，始终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重点领域。汽车市场中强买强卖、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实行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调整和规范二手车流通渠道，是构建我国现代化汽车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先进的营销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强汽车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学习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理解品牌汽车销售备案审核含义，把好市场准入关
首先，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其次，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第三，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停止对汽车一次性经营及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核。
外商投资设立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对汽车品牌经销商实施备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汽车市场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坚持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审查主要是审查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内容的条件和要求；实地核查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相关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登记注册及守法经营等有关情况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意见正式行文，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及意见将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是认真清理和确认经营主体资格。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已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审批”予以取消，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及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上述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清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其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表述二手车经营。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外商投资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纪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按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具备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
二是加强检查，规范二手车经营秩序。首先是强化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努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其次，要加强对交易行为及交易车辆的监督检查，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章“行为规范”的有关内容，重点检查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第三，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述举报及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汽车市场监管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与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汽车流通协会等汽车行业组织的作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市场环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拟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样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样本。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申报品牌汽车销售备案材料内容》、《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等相关文件和材料，各地可登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查询。
国家工商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wfoe.cn/%e4%ba%8c%e6%89%8b%e8%bd%a6%e6%b5%81%e9%80%9a%e7%ae%a1%e7%90%86%e5%8a%9e%e6%b3%95/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外资销售二手车,外资二手车经纪机构,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www.wfoe.cn/%e5%a4%96%e5%95%86%e6%8a%95%e8%b5%84%e4%ba%8c%e6%89%8b%e8%bd%a6%e6%8b%8d%e5%8d%96%e4%bc%81%e4%b8%9a</link>
		<comments>http://www.wfoe.cn/%e5%a4%96%e5%95%86%e6%8a%95%e8%b5%84%e4%ba%8c%e6%89%8b%e8%bd%a6%e6%8b%8d%e5%8d%96%e4%bc%81%e4%b8%9a#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31 Mar 2008 13:31:3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公司注册]]></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wfoe.cn/%e5%a4%96%e5%95%86%e6%8a%95%e8%b5%84%e4%ba%8c%e6%89%8b%e8%bd%a6%e6%8b%8d%e5%8d%96%e4%bc%81%e4%b8%9a.htm</guid>
		<description><![CDATA[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
外资销售二手车,外资二手车经纪机构,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wfoe.cn/%e5%a4%96%e5%95%86%e6%8a%95%e8%b5%84%e4%ba%8c%e6%89%8b%e8%bd%a6%e6%8b%8d%e5%8d%96%e4%bc%81%e4%b8%9a/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