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全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汽车实行品牌销售和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三十五条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第三十六条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及其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全文…)
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
外资销售二手车,外资二手车经纪机构,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