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收费标准: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完税情况的说明;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增补照登记
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增补照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收费标准: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增补照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增补照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公司
一、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特点: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采用最多的投资形式。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外双方对于所设企业风险的承担、利润的分配的依据不同。中外合资公司主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划分,而中外合作企业则依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划分。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如低于此比例,一般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二、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程序
1、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经过商务部门审批。
3、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办理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
三、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应提供以下文件(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商务局所需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
2、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3、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
4、中方公司营业执照、外方所有投资者身份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为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
5、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6、合资申请报告(由中方公司提出,原公司所有股东签字、盖章)
7、董事会决议书;
8、投资决议书及委派书
9、中方资信证明、审计报告
10、外方资信证明
11、中方董事人事证明(证明其不在政府机关任职,在何单位任职,原单位法人签字、盖公章)
12、委托书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注: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四、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工商局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7、验资证明;
8、股东出资的证明;
9、公司住所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如卫生、消防、文化和安全等);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股份公司);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