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所的设立
外资会计师事所的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所的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所注册
一、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24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国内外会计师事所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合作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外方:
①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
②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
⑦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2)合作中方:
⑦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
②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
③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
④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⑤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四、提交材料:
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
3、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4、合作双方签定的经营合同;
5、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章程;
6、可行性分析报告;
7、拟任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
9、拟加入合作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10、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1、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12、中、外双方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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