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
外国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其依据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申请材料: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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