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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从事特许经营,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

类归于: 公司注册, 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 — 标签: — admin @

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

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法律依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申请条件: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七)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五)、(六)、(八)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的: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报送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许可程序:
报商务部变更经营范围的,商务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 条评论 »

  1. 特许经营的分类有哪些?
    1.第一种,分为政府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二者区别:
    ①主体:前者是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后者是平等经济组织之间。
    ②标的的归属:前国家所有;后特许人所有。
    ③授权方式:前招投标;后协商一致。
    ④公示性:前必须公开;后没有必要。
    ⑤经营范围:前公益事业;后所有经济行为。
    2.第二种,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与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
    商品特许经营又叫做产品销售型特许经营,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灌装厂家,需要向可口可乐公司购买原浆,配兑瓶装后出售。
    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不仅是商品的销售权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且包括整个商业模式的经营权。比如:麦当劳、肯德基、洗衣连锁、房屋中介公司等。
    3.第三种,直接特许与分特许
    直接特许,是一种单层结构的特许,加盟商不得再特许。
    分特许,是两层结构的特许,被特许人可将特许权再授予其他分被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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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许经营的分类有哪些?
    1.第一种,分为政府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二者区别:
    ①主体:前者是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后者是平等经济组织之间。
    ②标的的归属:前国家所有;后特许人所有。
    ③授权方式:前招投标;后协商一致。
    ④公示性:前必须公开;后没有必要。
    ⑤经营范围:前公益事业;后所有经济行为。
    2.第二种,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与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
    商品特许经营又叫做产品销售型特许经营,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灌装厂家,需要向可口可乐公司购买原浆,配兑瓶装后出售。
    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不仅是商品的销售权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且包括整个商业模式的经营权。比   如:麦当劳、肯德基、洗衣连锁、房屋中介公司等。
    3.第三种,直接特许与分特许
    直接特许,是一种单层结构的特许,加盟商不得再特许。
    分特许,是两层结构的特许,被特许人可将特许权再授予其他分被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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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直营连锁:门店所有权、经营权都属于总部;
    自由连锁:门店所有权属于该门店法人所有,经营权一部分属于总部。比如代理商同时代理几个品牌产品;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特许经营):门店属于法人所有,经营权属于总部,比如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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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特许经营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被特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通常也完全由被特许人承担。一般来说,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人行事,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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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传销的三种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美妫峦踩》欠ɡ娴模?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第一,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传销的层次是没有限制的;而特许经营的层次是有严格限制的,特许经营组织一般不会超过二层结构,最多有三层结构。
    第二,加盟主体上的区别。传销一般是自然人,而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虽是自然人,但一般需要成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
    第三,分配机制上的区别。传销人员根据下线的业绩进行提成;而特许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

    评论 由 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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