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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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外国经营者(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2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及市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1份);
3、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公司章程及附件(原件2份,授权签字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港澳企业应出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5、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
7、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董事及监事委派书(原件各1份)、董事及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8、由投资者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1份,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产地等);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如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等。
前列第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4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