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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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
5.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合同及附件(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7.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8.董事会成员名单;
9.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中方: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方:所在国家(地区)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1.资信证明;
中方:企业审计报告
外方: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外商投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以境内外资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由另外一家外资企业的海外投资方来投资,在国内再设立一家外资企业,将原有那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投资),需提交:
原有外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决议有多少利润分配给投资方;
原有外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可看出企业有多少未分配利润;
原有外资企业的纳(免)税证明;
投资方的董事会决议:决议将利润再投资到拟设立企业;
其它文件可按正常新设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打批复、批准证书时在出资方式中应写明是以投资方已投资的哪一家企业的利润再投资,这样企业可凭批复、批准证书去原有外资企业所属的外管局申请,用原有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缴付注册资本。
12.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3.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涉及照前行政许可的其它文件、证件。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合资企业。
1亿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
1.初审及名称查询:
2.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3.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4.合同、章程核准(办理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后方可开展)
(注:一般情况下,合同章程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编写)
5.营业执照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