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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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成立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董事会决议参考式样6;
3、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参考式样7;
4、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注销公告参考式样8;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
7、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8、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属提前终止经营的,提交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注销企业有下属分支(办事)机构的,则还应提交所有分支(办事)机构己注销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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