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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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外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A、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注1,企业正常运转;
B、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D、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E、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F、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注2。
(2)外资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B、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2、外资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3: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注5;
(3)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注6;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审批的,提供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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