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外资变更,外资分公司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外资公司变更,外资工商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经营(业务)范围、负责人、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的,由隶属企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3:
1、外资变更名称的,提交: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因隶属企业更名而分支(办事)机构需变更名称的,应提交隶属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原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资迁移地址的,提交: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新址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注6;
迁址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环境、安全前置审批项目注7的,提交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外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隶属企业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4)新任《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原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外资变更经营期限的注8,提交: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外资变更经营范围的注9,提交: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注4;
(2)隶属企业的申请报告;
(3)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
(4)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原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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