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终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热照》及其副本、印章;
3. 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 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终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热照》及其副本、印章;
3. 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 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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