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一)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利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有何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中外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中外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