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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职业介绍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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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职业介绍机构

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二、 提供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中外双方投资者为从事职业介绍法人的证明文件,外方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经历的资料
10、拟设企业主管部门资历证明和简历
11、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三、 办理程序:
1、初审: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或有关省直部门初审
2、受理: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我处立即受理。
3、审查和决定:省外经贸厅将有关材料转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者15日内作出答复。省外经贸厅接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六、审批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令[2001]第14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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