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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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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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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注册申办条件: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从事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项目初审。
二、外资注册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
4.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签字)
5.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和认证文件须提交原件。)
7.投资者资信证明(一般为银行出具,复印件)
8.新设立公司房产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外资注册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2.申办企业先持商务局批复到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然后持批复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
1,再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四、外资企业注册办理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6、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外资公司注册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三、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外资公司注册收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外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章程中约定一期到位时间)
五、外资企业刻章,公安局备案及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六、外资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七、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八、外资企业办理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九、外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证
外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十、外资公司设立投资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十一、外资公司设立人民币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十二、外资公司办理财政登记
资本金到位(按章程中约定时间)见附件1
十三、外资公司验资所需材料
1、公司执照、批准证书、开户许可证
2、以前历次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合同、股东身份证明
4、外汇登记证原件、业务核准件原件、
进帐单原件、报文
5、如增资,外经委批复股东会决议及变更前后章程
6、银行询证函(提前向本所取)
7、涉外收入申报单
8、以上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其他均为复印件。
9、公章
十四、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
十五、外资企业变更组织机构代码
十六、外资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外资公司商务局进出口备案
外资公司海关登记
外资公司电子口岸登记
外资公司检验检疫登记
外资公司出口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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