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外资公司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办事)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登记注册事项,应根据具体的变更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外资变更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设立登记。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外资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名称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董事签名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提交执行董事决定。
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提交联合管理委员会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未经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名称变更与其他事项同时变更,且其他事项涉及到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提交审批部门的批文和批准证书;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以上各项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住所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住所使用证明(要求同“设立登记”);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宁波区域外迁入或宁波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还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迁出的意见和新址所在地审批机关重新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1)及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迁址登记程序如下:外商投资企业跨原登记机关管辖地迁移,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2、董事会决议;
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内容应明确注册资本增加的数额、各方增加的出资额、增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新增投资总额与新增注册资本的比例也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办理增资变更时,已先行出资并验资的,可依据提交的验资报告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实收资本金额并核定执照有效期限。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者之间不同比例增资导致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2、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变更登记。
(1)申请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因缩小生产经营规模,可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b、有经济纠纷,且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c、在合同、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规模小于该规模的;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2)申请调整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审批、登记程序:
a、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称和营业执照副本。
b、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外商投资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d、外商投资企业自首次登载公告之日起90日后,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申请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应包含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数额。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减资后的验资报告;
6、三次减资公告及股东对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附上月企业资产负债表);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因投资者之间不同比例减资导致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七)股权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权,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根据具体变更内容提交材料。
1、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应明确所转让股权的比例,出让方及受让方的名称或姓名。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6)股权转让协议;
(7)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转让涉及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化的,还应另行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6)股权转让协议;
(7)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股权,参照本节第(六)项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提交材料详见本节第(十三)项其他事项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出质股权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自批准之日起30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3)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5)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3)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5)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院、登记机关、公证机构等出具的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合法取得该股权的证明,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登记机关根据注、吊销企业档案确认投资或股权承继关系的证明,公证机构的个人财产继承关系的证明等。
(6)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