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法律规定及国家认监委等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国家认监委的许可文件;
2、公司申请书;
3、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4、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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