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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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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审查要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审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成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审查境外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
3、审查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实收资本大于等于注册资本的20%;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实收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
4、其余事项参照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查规范。
(二)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
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文件;
4、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提交《住所(经
营场所)登记表》。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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