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
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
(一)登记审查要点
改制的国有企业应为非公司制企业,外国企业并购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应属于公司类型变更而不是改制。
(二)提交材料目录
1、改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含职工安置),并附改制企业职代会通过改制方案的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经产权交易所确认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或者产权交割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
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毋须提交。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8、改制后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
12、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3、境外股东或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4、改制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1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6、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