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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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变更申办条件:
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变更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或决定(原件)
4.经全部投资者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⑤违约责任;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⑦协议的生产与终止;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5.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及委派函(原件)
6.新股东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和认证文件须提交原件。)
7.新股东资信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原件)、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外资变更办事程序:
1.受理——审批——发批复;
2.申办企业持商务局批复(原件)及原企业批准证书(原件),领取新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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