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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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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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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资办事依据:
《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
二、境外投资申办条件:
1.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4.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境外投资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原件),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四、境外投资办事程序:
1.申办企业持商务局初审文件到市商务局办理核准或审核;
2.市商务局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申办企业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到境外设立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4.市商务局在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审核。在商务部所列名单内的国家和地区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北京市商务局核准,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由市商务局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
5.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商务局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
6.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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