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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Amalgamation , Business Combination) 企业吸收合并,企业合并的形式,什么是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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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Amalgamation , Business Combination) 企业吸收合并,企业合并的形式,什么是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成一个新企业,其特点是伴有产权关系的转移。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Merger)。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创立合并(Consolidation)我国《公司法》也称新设合并。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简称Acquisition)。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吸收合并,企业吸收合并,
企业合并
一、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三、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五、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六、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二节企业分立
一、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三、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6、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
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指定(委托)书》;
11、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二)因分立而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五、内资公司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5、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分立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7、《指定(委托)书》;
8、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三)采取解散分立的,解散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报样(详述解散分立有关情况);
5、因公司分立而注销、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因分立而注销方的注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第三节企业合并、分立登记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企业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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