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外资登记,外资公司注册,wfoe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注册,工商注册专家

外资销售图书、报纸、期刊,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

类归于: 公司注册, 外资图书、期刊分销 — 标签: — admin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问题解答:外资销售图书、报纸、期刊
1、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有何法律规定?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03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其中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其中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适用《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按《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外商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有何特别规定?
虽然,《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但其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5、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6、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何?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并未对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和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程序作出分别规定。其中如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程序一般为:
一、由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述第一项步骤中所要求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三、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述第二项步骤中所要求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现为商务部,下同)报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述第三项步骤中所要求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人,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变更投资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的,应依照上述五项步骤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和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其他事项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网上销售、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等业务的,在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或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条件后,仍应按照上述五项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转载请注明出处!
北京企商联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审批主办单位:咨询电话:010-58697439 5867429
在线联系方式:MSN:wfoe@msn.com  QQ:26391901





1 条评论 »

  1. BJXSCCB004-1-2006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设立程序
    审核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设立程序
    审核项目编号 BJXSCCB004-1-2006[北京行审C(审核)类出版004]
    审核项目依据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审核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商务部门审批时间)。
    审核程序
    一、受理
    受理范围设立(含参股或者并购)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批发)企业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书报刊分销企业的,参照此程序受理)。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场地面积、投资方名称、法人、负责人、经营期限、申请经营范围等)。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
    (四)各方投资者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身份、任职证明、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发行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十条)。
    (六)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七)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第十条)。
    受理岗位职责 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方投资者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有与分销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其中设立批发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设立批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零售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
    (七)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发行工作副局长。
    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同意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意设立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同意设立的,起草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连同申请文件一起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时告知申请人下列事项:
    1、在接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后,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在接到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市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3个工作日

    评论 由 admin — @

这篇文章上的评论 RSS feed TrackBack URL

留下评论

外资.wfoe.公司注册.rep.office.RO.Company.Setup.in.China.外资|中国外资网|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外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外资24小时注册服务电话:北京 010-58697439 58697429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