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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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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照(一)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省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二)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按照(一)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二)的规定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一)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内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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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
2)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批准证书副本1;
4)颁发批准证书通知;
5)合同、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列为限制类的企业提交);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列为限制类的企业提交);
8)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9)外方资信证明;
10)原内资企业验资报告;
11)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1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的有关证明;
1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4)其他必要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包含私营企业)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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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包含私营企业)的登记
1)申请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报告;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文件;
4)海关、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原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担保证明;
6)转股协议;
7)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8)转变类别后的企业章程;
9)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法定代表人聘任文件和身份证明;
11)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选依据《公司法》第五七条规定出具其身份情况证明;
12)委托代理人证明;
13)计划生育保证书(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4)雇工人员登记表(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5)公司股东及雇工人员职业证明和身份证明(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6)外地暂住人员暂住户口证明(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7)其他必要文件。
转变为集团公司(含私营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还需提交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国有企业还应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代表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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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更换、增加代表时,还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
变更驻在地址时,应提供住所使用证明。住所设在涉外宾馆的,提交租赁协议及涉外宾馆的证明;住所设在其他地方的,提交租赁协议及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的证明

代表处延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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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延期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继续常驻的,应在期满前三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延期申请书;
2. 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如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文件。

代表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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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注销登记申请书;
2. 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印章、代表证、雇员证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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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场所使用证明;
8. 其他有关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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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终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热照》及其副本、印章;
3. 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 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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