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外资登记,外资公司注册,wfoe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注册,工商注册专家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类归于: 外资分公司 — admin @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事项名称: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外资分公司变更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收费标准: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申请
(一)外资分公司变更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全文…)

外资分公司增补照登记

类归于: 外资分公司 — 标签: — admin @

外资分公司增补照登记

事项名称: 外资分公司增补照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收费标准: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增补照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增补照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全文…)

外资分公司注销

类归于: 外资分公司 — 标签: — admin @

外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外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外资分公司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收费标准: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登记

类归于: 中外合资企业 — 标签:, — admin @

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登记、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服务对象:法人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变更登记

类归于: 中外合资企业 — 标签:, — admin @

中外合资公司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公司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中外合资公司变更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中外合资公司变更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中外合资公司变更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变更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公司变更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登记

类归于: 中外合资企业 — 标签:, — admin @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公司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注销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分段发照、延期缴资登记

类归于: 中外合资企业 — 标签: — admin @

分段发照、延期缴资登记

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分段发照、延期缴资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分段发照、延期缴资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分段发照、延期缴资登记申请的
二、延期缴资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期缴资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指定(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加贴年检标记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未按期缴纳出资而申请延期的,应提交审批机关同意延期出资的批复和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丢照补发登记

类归于: 中外合资企业 — 标签: — admin @

中外合资公司丢照补发登记

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公司丢照补发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丢照补发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申请丢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补发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董事(无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全文…)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

类归于: 中外合资企业 — 标签: — admin @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

事项名称: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对象:法人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中外合资公司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全文…)

注册外商代表处

类归于: 公司注册, 外商代表处 — 标签: — admin @

外商代表处注册登记

事项名称:注册外商代表处
服务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关于管理外商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发[1980]第272号)
3、《关于外商代表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4、《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外经贸部令第3号发布)
5、《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注册外商代表处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外商代表处注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外商代表处设立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外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商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全文…)

« 较近文章早前文章 »

外资.wfoe.公司注册.rep.office.RO.Company.Setup.in.China.外资|中国外资网|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外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外资24小时注册服务电话:北京 010-58697439 58697429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