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公司注册
外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注册,如何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公司所需提交材料
外商独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注册外资公司概念:
外商独资公司注册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商独资公司注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外商独资注册公司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商独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外商独资公司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材料: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全文…)
外商合资公司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如何办理外商合资公司,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公司)概念:
外资公司注册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资公司注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外资公司注册申请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材料: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全文…)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如何注册合资公司办理指南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概念: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申请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材料(90):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申请中方签字盖章)
3、合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 、发改委立项批复 (全文…)
中外合作公司注册
中外合作公司注册,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中外合作公司注册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上述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合作公司注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全文…)
外资分公司注册
外资分公司,如何办理外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外资分公司概念: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分店、门市部或经营部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扩大和延伸,其经营活动的内容和范围应在其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并在经登记机关核准经营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外资分公司注册法律依据:
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资股份公司、外资投资公司及外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资分公司注册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缴足全部出资或者已按规定缴付法定最低限额的首期出资且未超过下一期出资期限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分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外资分公司注册商务局所需材料(20):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由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
3、新的房屋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4、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资分公司注册工商局所需材料(5):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全文…)
注册外资代表处
代表处,外资代表处,北京代表处,注册代表处,什么是代表处,外企代表处,如何注册外资代表处,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外资代表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外资代表处登记管辖
外资代表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代表处收费标准
1、外资代表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资代表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资代表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注册成立外资代表处程序
外资代表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代表处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在注册外资代表处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外资代表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资代表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全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汇登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并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并包括以下文字:“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如实表述该企业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等内容。) (全文…)
外资公司代码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代码登记,外资公司代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凡经国家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国家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证书。
2.凡经市级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 、企业单位(包括个体户)和社会团体到市代码中心办理代码证书。
3 、凡经区县工商、编办、社团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包括个体户)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书。
二、市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一)凡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
(二)凡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及事业单位。
(三)凡在北京市民政局(市社团办)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四)凡在北京市民政局及各区县民政局领取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单位。
(五)凡在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领取《驻京联络处登记证》的外省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办事处。
(六)凡经北京市司法局及各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七) 凡经北京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各级工会。
三、提交材料
** 注:以下内容提到的复印件的规格均为A4纸。 (全文…)
外资公司统计登记
外资公司统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统计登记,北京市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单位)程序规定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新建单位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乙)(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 [2005]84号));
(2)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原件或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2、企业单位: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乙)
(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3、个体工商户: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2)营业执照(原件及A4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四条京统发[2005]84号)。
(二)变更统计登记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项目发生变动,需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六条京统发[2005]84号)。 (全文…)
外资公司海关登记
一、外资公司海关登记申请文件材料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申请场所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三、办理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四、关于委托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