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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外资音像制品,外资销售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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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问题解答

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问题解答: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外资音像制品,外资销售音像制品
1、外商投资音像制品有何法律规定?
为了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加强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04年2月9日文化部、商务部联系发布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极其附件,该办法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文化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2、什么是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根据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而根据《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只能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而不能从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等业务活动。 (全文…)

外资音像制品分销,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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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

外资音像制品分销,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申请条件 :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全文…)

外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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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号: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加强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全文…)

外资旅行社,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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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

行政事项名称:外资旅行社,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外资旅行社法律依据:
一、《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9号)
二、《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05年2月17日)
三、《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四、《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外资旅行社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上述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全文…)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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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0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全文…)

外商独资旅行社,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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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外商独资旅行社,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5号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第19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的准入条件,即: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旅行社的其它规定,仍按照《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执行。 (全文…)

旅行社,旅行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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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游局
1、《旅行社管理条例》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文…)

投资总额、外汇限额、外债及注册资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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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外汇限额、外债及注册资本的关系

投资总额、外汇限额、外债及注册资本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指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即合资、合营各方出资额及企业筹措的建设资金的总和,又叫运营资本,除注册资本外,还应包括:
(1)以企业名义向银行或其他人所借的贷款;
(2)企业用盈利购置的资产或流动资金;
(3)企业用可分配利润追加的,但未注册的投资; (全文…)

外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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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全文…)

外资股份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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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外资股份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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