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业务,个人外汇业务,个人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全文…)
海外“壳公司”设立有章可循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这份名为《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全文…)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外资展览公司,外商投资展览公司,设立外资会议展览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外资会议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公布《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已经于200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举办具有国际规模和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组织会议展览和专业交流方面的专有技术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促进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及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二)在境外举办会议。
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
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者应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仅需报送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外国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人应自收到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招展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在境外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中外投资者变更、股权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进口展览品,按照海关对进口展览品有关监管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并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会议展览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外资展览公司,外商投资展览公司,设立外资会议展览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外资会议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
外资投资公司,如何注册外资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立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材料:
一、新设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全文…)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如何注册人才中介公司,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所需提交材料
行政事项名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2005年5月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外资人才中介公司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全文…)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注册外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外资会计师事务所所需提交材料
行政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1996年3月28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
一、申请举办合作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外方:
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
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
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二)合作中方:
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 (全文…)
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
外资物流公司,外商投资物流公司,如何注册外资物流公司,注册外资物流企业所需材料。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外资物流公司注册法律依据:
一、《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
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38号)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及其补充规定
四、《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五、《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10号)及其补充规定
六、《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8月29日)
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6号)及其补充规定
八、《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及其补充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注册外资物流公司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全文…)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资销售图书,外资图书销售公司,如何注册外资图书销售公司,注册外资图书销售企业流程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外资图书销售企业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外资图书销售企业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全文…)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
外资铁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铁路运输企业,如何注册铁路运输公司,注册外资铁路运输企业流程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 第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外资铁路运输企业申请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中方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中方投资股比不低于51%;
二、设立的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拥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 (全文…)
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
外资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如何注册国际运输代理公司,注册外资国际运输代理企业流程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外资国际运输代理企业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第2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借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