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告知单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注册,注册外商独资企业,什么是外商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外国经营者(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全文…)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告知单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注册,注册外商独资企业,什么是外商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外国经营者(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全文…)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
1.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
5.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合同及附件(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7.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全文…)
外商独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公司
(1)外商独资企业
1.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全文…)
外资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外资注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外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投资方为外方公司提供登记证书(中外文对照)及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居住详细地址);
2、新公司法人护照复印件、照片1寸两张、及个人简历
3、申请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章程{2份}
6、董事会成员委派函(2份)
7、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投资者信证明(复印件)(一般为银行出具,复印件)
10、新设立公司房产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11.工商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外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注册地址、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全文…)
注册外商代表处,什么是代表处,北京代表处,中国代表处设立所需材料
一、注册外商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注册北京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注册北京代表处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注册外商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北京注册北京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 主管部门
1 工商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文…)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三种方式
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回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行回收回投资的三种方式。现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情况,对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回投资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这里所称“全部固定资产”,是指合作企业依法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偿还企业债务后,剩余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企业债务清偿以胶,中方不得先行享有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回投资的,须符合下列条例: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3)税前回收投资的,需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3、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利润分成中优先回收投资。具体又可分为几种方法:①将合作期限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外商投资回收期,在此期限内中方不分配利润,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偿还外方投资。后一阶段为利润分享期,中外合作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②在外方投资回收期限内或回收其投资额前,外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超过该期限或其投资额回收后,中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③每年从合作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拿出一个固定份额用于偿还外方的投资,其余的利润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
(2)从企业营业收入中优先回收投资。以每月营业额或每批产品的销售额中提取固定比例偿还外方投资,每年的偿还数等于其出资额除以合作期。每年提取的还本金额达到计划还本数时便不再提取,其余利润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这种方式属于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我国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实行。
(3)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优先回收投资。合作企业通过加速折旧,以固定资产的部分折旧费偿还外方投资本金,不足部分从利润中偿还,剩余利润再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这种方式亦属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我国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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