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处聘雇员登记
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
(六)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2、《雇员证》。
(七)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全文…)
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
(六)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2、《雇员证》。
(七)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全文…)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以及开户银行出具的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外企代表处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外企代表处变更代表:
(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 (全文…)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外企代表处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外企代表处变更地址:
(1)《驻在地址证明》;
(2)原《登记证》
(3)《代表证》。
外企代表处变更代表:
(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 (全文…)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全文…)
外企代表处申请方式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企代表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外企代表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收费标准
1、外企代表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企代表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企代表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注册成立外企代表处程序
外企代表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全文…)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2)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3)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4)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
(5)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6)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全文…)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140万美元;
(5)国际货运代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6)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7)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
(8)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全文…)
申报文件
(一)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时,中国合作者向文化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合作者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时,中国合作者向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合作者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文件
1、设立物流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4、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合营各方委派书;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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