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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代表处延期登记

外商代表处延期登记

事项名称:外商代表处延期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关于管理外商代表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发[1980]第272号)
3、《关于外商代表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4、《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1995年2月13日外经贸部令第3号发布)
5、《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收费标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外商代表处延期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商代表处申请延期登记的
二、申请
(一)代表处延期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
4、《指定(委托)书》。
(二)代表处延期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外商代表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4、直接办理登记的外商代表处不需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取消了延期批准手续的,外商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注册。上述两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驻在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5、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6、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7、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8、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代表处延期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二)代表处延期注意事项:
1、代表处延期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代表处延期收费标准:外商代表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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