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第1联。(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第1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