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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审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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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审批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许可条件: 1、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委托,需要在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
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应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同意;
3、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仅限于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委托之审计业务;
4、跨省执业的报财政部审批。
受理依据: 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1994]财会协字第81号)。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作出决定
受理程序: 1、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向省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2、省财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核实申报材料,公示,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省财政局决定批准,向事务所下达批复文件,下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省财政局决定不批准,经书面决定和申报材料退回事务所)。
受理费用: 收费标准:200美元
收费依据: 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提交材料: 1、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
2、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
3、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副本;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执业性质、执业地点、执业时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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