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
外资船务公司,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外资船务公司,外资船务公司注册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三)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货源;
(四)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二、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四)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立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理机构满1年以上;
(五)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七)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八)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材料
同上。
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三、商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商务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商务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外资船务公司,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外资船务公司,外资船务公司注册
专业,权威!外资企业注册服务机构 www.wfoe.cn 咨询电话 13051050231 13051388965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1号)
现发布《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黄镇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有关航运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外国航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交通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同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
第五条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三)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四)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七)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八)外经贸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第六条所列全部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二)外经贸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外经贸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第八条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
第九条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第十条独资船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其它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满1年以上;
(四)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第十二条独资船务公司员工中,中国雇员应当占85%以上。
第十三条独资船务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经贸部和交通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经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挂靠中国港口的班轮航线;
(二)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三)承运进出中国港口的货运量(万吨)、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四)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
第十四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运企业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 由 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