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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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公司注册
关于外国投资申请举办投资性公司所需条件
一、外资投资公司申请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四)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第1条的规定。
二、外资投资公司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3、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6、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8、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9、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10、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
11、投资性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办公场所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明)
13、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三、外资投资公司办理程序: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初审
2、初审:属地县、区以上外经贸部门或所属省直厅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受理:(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签发受理通知单;(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较复杂的,应在5天内签发补正通知单;(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即时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4、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六、外资投资公司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国务院令[2002]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2]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11日)
9、商务部[2003]第1号令《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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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有何不同
虽然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都有投资功能貌似相同,但实际上二者有很大的差别。
(1)投资目的不同
投资性公司也称伞型公司和控股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
司。设立投资性公司目的是吸引大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允许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并赋予投资性公司一些特殊的政
策,这就为跨国公司在华从事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只是单纯地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功能。
(2)资金用途不同
投资性公司所投资新建的企业中,其所拥有的股份资金来源,还是直接来自于境外,或者是在中国投资取得的利润,是直接用于投资行为。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资金来源虽然也是企
业的股本,但并不是专门用于投资,而是用于企业的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形式不同
投资性公司本身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性公司的功能主要是从事投资业务,适当为所投资企业做一些服务业务,但本身没有生产厂房、车间,不进行具体的工业生产,也不能进行房地产
买卖。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本身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4)投资者的资格要求不同
投资性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外国投资者必须是资信良好,拥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大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
业的外国投资者没有这种要求,只要有投资能力即可。
(5)投资权利不同
投资性公司无投资总额的要求,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其贷款额可以
达到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
(6)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同
投资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必须以现金。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出资形式则没什么限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只要是企业资产就行。
(7)投资的领域不同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领域只能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不允许外商在非生产性等限制性领域进行投资。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领域则宽
泛得多,只是投资不同的领域享受不同的政策。
(8)服务功能不同
投资性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方面投资性公司在国家鼓励和允许的领域进行投资业务;另一方面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些服务业概括
起来有以下几方面: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在外汇管理部
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帮助其所投
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则不具备这些服
务功能,其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只是投资与被投资的股权隶属关系。
(9)审批程序不同
投资性公司无论项目大小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则根据项目的大小按现行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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