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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医疗机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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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医疗机构注册

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 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符合条件:
(1)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10、卫生部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初审: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或有关省直部门初审
2、受理: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我处立即受理
3、审查和决定:省外经贸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
五、审批收费: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六、审批依据:
卫生部、外经贸部令[2000]第11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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