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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评论：外资出版物,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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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外商投资WFOE中心自2001年起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提供外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注册的专业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外资企业、外资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外资登记等WFOE外资注册服务。</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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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来自：admin</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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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pubDate>Tue, 04 Nov 2008 04:42:4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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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BJXSCCB004-1-2006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设立程序
审核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设立程序
审核项目编号　BJXSCCB004-1-2006［北京行审C（审核）类出版004］
审核项目依据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审核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商务部门审批时间）。
审核程序
一、受理
受理范围设立（含参股或者并购）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批发）企业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书报刊分销企业的，参照此程序受理）。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场地面积、投资方名称、法人、负责人、经营期限、申请经营范围等）。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
（四）各方投资者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身份、任职证明、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发行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十条）。
（六）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七）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第十条）。
受理岗位职责　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方投资者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三）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有与分销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其中设立批发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设立批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零售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
（七）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发行工作副局长。
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同意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意设立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同意设立的，起草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连同申请文件一起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时告知申请人下列事项：
１、在接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后，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２、在接到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市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３、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3个工作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JXSCCB004-1-2006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设立程序<br />
审核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设立程序<br />
审核项目编号　BJXSCCB004-1-2006［北京行审C（审核）类出版004］<br />
审核项目依据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br />
审核收费依据　不收费。<br />
审核总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商务部门审批时间）。<br />
审核程序<br />
一、受理<br />
受理范围设立（含参股或者并购）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批发）企业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书报刊分销企业的，参照此程序受理）。<br />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　<br />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br />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场地面积、投资方名称、法人、负责人、经营期限、申请经营范围等）。<br />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br />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br />
2、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br />
3、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br />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br />
（四）各方投资者的资金、信用证明。<br />
（五）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身份、任职证明、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发行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十条）。<br />
（六）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br />
（七）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第十条）。<br />
受理岗位职责　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br />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br />
二、审理<br />
审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处长<br />
审理标准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 />
（一）中、外方投资者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br />
（二）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br />
（三）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br />
（四）有与分销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其中设立批发企业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br />
（五）设立批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零售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br />
（六）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br />
（七）设立外商投资书报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br />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br />
审理时限　6个工作日。<br />
三、审定<br />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发行工作副局长。<br />
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设立条件。<br />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同意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意设立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br />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br />
　四、告知<br />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管理处受理人员。<br />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br />
告知岗位职责　<br />
（一）同意设立的，起草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连同申请文件一起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时告知申请人下列事项：<br />
１、在接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后，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br />
２、在接到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市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br />
３、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br />
（二）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br />
（三）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br />
（四）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br />
告知时限　3个工作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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