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外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一)吸收合并
1、登记审查要点
(1)审查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审批机关有无发生变化,审批权限和登记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合并协议条款应齐全,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中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各方股比等内容应与其它申请材料相一致,应明确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3)公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各方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10)公司执照副本;
(11)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3、被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
(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公司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2)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3)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申请书》;
(2)合并各方权力机构作出的合并决议或决定;
(3)合并各方订立的协议;
(4)合并各方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5)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分立
1、分立后新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原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3)刊登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分立决议或决定;
(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原公司关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变更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公司执照副本;
(9)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2、新设立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